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目前在我國開展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包括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兩種形式。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大的方面分為二類,一是規劃類,二是建設項目類。也就是說,凡是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都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類環評分為兩類:一是只需編寫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二是編寫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類環評的實施單位主要是政府。建設項目類環評按照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具體有三類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到底哪些建設項目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說,只要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無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均應按照環評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是建設項目也不論是新建,擴建和改建,都需要進行環評。
自從《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規定》(國發[2004]20號)公布以后,從投資方向上國家逐步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規范政府核準制,不斷健全備案制,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時間也有了更明確的要求,那就是: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